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个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的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实时税前扣除。

2.20073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自200811日起,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及《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公布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浙财税政20104号、浙财税政20125号、浙财税政201318号、浙财税政201416号),金华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是从2010年连续至今享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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