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内部控制制度
[日期: 2020-05-21 ] [点击数: 195 ] 来源: 教育发展基金会 作者: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基金会内部控制,强化内部财务监督和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完善基金会治理结构,推进基金会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基金会为实现公益慈善活动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基金筹集、管理、使用等业务领域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第三条 内部控制对象是基金会全部业务活动和内部权力运行,包括基金会层面内部控制和业务层面内部控制。基金会层面内部控制具体包括组织保障、机制建设、制度完善、信息公开与社会监督;业务层面内部控制具体包括资金筹集、投资理财、基金使用、资产和预算管理等。

第四条 基金会内部控制的主要目标是:保证基金会公益慈善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益。 

第二章 内控原则

第五条 基金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基金会公益慈善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贯穿于各项业务流程和各个环节,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2.重要性原则。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内部控制应重点关注关键业务、环节、岗位和经济业务活动的重大风险。基金会管理制度和重大投资活动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3.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基金会内部的部门管理、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机制。

4.权责对等原则。基金会各部门各岗位人员在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过程中行使的权力与承担的责任相一致。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并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基金会经济活动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三章  内控风险

第六条 基金会管理应当重点关注下列风险:

1.基金会缺乏科学决策和良性运行机制,导致既定的发展目标难以实现。基金会内部权责分配不合理,可能导致机构重叠、职能交叉、运行效率低下。

2.资金投融资活动中决策失误,引发盲目扩展或丧失发展机遇,可能导致投资效益低下、流动性不足或资金链断裂;资金管控不严可能导致资金被挪用、侵占或抽逃。

3.缺乏与学校目标一致的发展倡议或因主观原因频繁变动,导致基金会发展方向偏离基金会章程规定,或出现重大失误。

第四章  内控要求

第七条 基金会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理事长是内部控制建设工作的首要责任人,理事会对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八条 基金会秘书处是基金会的执行机构,秘书长指导基金会公益活动业务领域的内部控制建设工作,秘书处是内部控制建设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基金会的内部控制建设。

第九条 基金会监事会是基金会的监督机构,监事长牵头组织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评价工作,监事会负责对基金会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对基金会内部控制的完善性、有效性等做出评价,并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

第十条 基金会办公室、财务部、公益部等部门是基金会内部组织的执行机构,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建设承担具体责任,各部门在内部控制中应认真履行内部控制建设、实施与监督的程序和要求,充分发挥内部组织机构在内部控制建设、实施与监督检查中的作用。

第五章基金会层面内部控制

第十一条 基金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基金会章程,设理事会、监事会和秘书处,并根据基金会实际设立党组织;由学校提名理事长,并根据基金会章程产生理事、监事,明确其职责,健全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基金会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及大额资金支付业务等,应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联签制度;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的分离制度,确保可行性研究与决策审批、决策审批与执行、执行与监督检查的分离,有效控制各类风险。

第十三条 基金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及分工,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加强基金会办公室、财务部、公益部等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升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四条 基金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建立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财务人员;基金会所属的专项基金以及各项业务活动应统一管理;基金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学校财务审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在职人员担任基金会理事、监事或在基金会任职的,履职情况和效果应当纳入学校人员绩效考评范围。

第十六条 基金会应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加强内部控制。基金会应当于规定期限将上一年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审查,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在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发布。


第六章业务层面内部控制

第十七条 筹资业务控制

1.基金会应当根据基金会倡议目标和发展规划制定筹资方案。接受的捐赠收入必须确保其公益性,严格区分交换交易收入和捐赠收入。严禁将属于高校的教学科研等事业收入转为基金会捐赠收入。

2.基金会获得的各类收入应当由财务部归口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侵占基金会财产。基金会接受现金捐赠,依规开票,及时入账;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按分工专门进行登记和管理,做到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3.基金会接受捐赠过程中,如果涉及学校建筑、设施、场所的冠名事项以及学校内部机构冠名事项,应当获得学校批准。

第十八条 投资业务控制

1.基金会投资活动要根据《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遵守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确立投资风险控制机制。应当建立规范的投资决策议事规则,投资计划必须经过理事会决策,投资结果必须向理事会汇报。

2.基金会可用于投资活动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对风险型投资严格控制,基金会应当建立健全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关注投资风险,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和投资结构。

3.基金会财务部应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关注被投资方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投资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基金会不得以投资名义向企业提供借款。基金会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基金会的财产不得利用任何个人和其他组织的帐户存储。

第十九条 支出业务控制

1.基金会支出业务要建立健全包含支出审批、审核、支付和核算等内容的支出管理制度;明确审批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审批。

2.基金会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要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执行。

3.基金使用要遵守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公益活动业务范围和基金会公益项目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开展公益资助项目,要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并建立基金使用、预算管理、监督检查等相互协调、相互制约机制。

第二十条 资产控制要对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资产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帐户;强化对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关键环节的管控。

第二十一条 预算控制要遵守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基金会的财务收支管理。编制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坚持遵守协议、保证项目实施、勤俭节约的原则。财务部负责拟定基金会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并按基金会章程规定,提交理事会审定。

第二十二条 印章控制要遵守基金会印章保管与使用管理制度;基金会公章由办公室保管,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门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七章 评价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监事会依照章程规定负责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评价工作。

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和评价主要职责是:

1.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2.对涉及基金会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内部机构和岗位在内部控制上存在的缺陷和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3.对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成效显著人员提出表彰建议,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的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依法接受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公安、外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等政府部门对基金会公益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应建立健全审计制度,每年接受社会审计;基金会应按规定向理事会和学校报告经过审计鉴证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应根据审计意见调整内部控制制度。基金会在接受社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理事会和学校报告,并进行整改。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的财务审计报告以及各项会计数据随同工作报告报送业务主管机关(浙江省教育厅)检查、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经过社会审计、业务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检查合格的经济活动及财务数据,要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通过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开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要重视外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风险和提出的整改意见建议,积极进行整改落实,提高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促进基金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金华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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