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有关暂行规定
一、固定资产分类:
1. 房屋、建筑物;
2. 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和陈列品;
3. 一般设备、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
文物和陈列品、动植物、图书和档案、名义金额计量资产除外
二、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和陈列品为10年;
3.一般设备、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为5年。
三、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不考虑预计净残值。
四、折旧政策
固定资产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补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应当继续使用;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采用与自有资产一致的政策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发生后续支出延长使用年限的,重新计算折旧额。
五、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由基金会财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