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基金会基金管理,按照合法、安全、有效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一、基金来源
1.金华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已有的各种捐赠;
2.国外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自愿捐款;
3.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自愿捐款;
4.国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自愿捐款;
5.基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的利息及依法理财或投资的收益;
6. 政府的资助;
7. 其他合法收入。
二、基金捐赠
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基金会未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等特定对象范围内开展定向募捐。
1.基金的捐赠坚持在广泛动员基础上自愿捐赠的原则。通过宣传“科教兴国”,“百年大计,教育为本”,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自愿为教育事业出钱出力。
2.广泛联络金华职业技术学院遍及海内外的校友,饮水思源,情系母校,为支持学校事业发展募集资金。鼓励二级学院积极开展募集活动。
3.由基金会秘书处提出有关的奖励办法,报理事会审批。
4. 严格与规范接收捐赠手续。接收捐赠工作,由本会办公室和财务部门负责。接收捐赠后,向捐赠者出具合法凭证,颁发证书,执行严格的钱物交接、保管和财务审计制度。
三、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8条规定:“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力争给捐赠者以优惠免税。
四、基金使用原则
1.基金母本为基金会现有的原始资金构成。母本一般不得使用,如确需动用,必须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
2.定向捐款由基金会按捐赠意向实施。
3.基金会接受货物、房屋等有形财产捐赠的,应当在实际收到后验收确认并开具捐赠票据。捐赠的货物、房屋等有形财产按捐赠约定或用途,转入学校帐户。
4. 凡本会资助的项目,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五、基金使用范围
1.资助或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2.资助或奖励表现突出的教师;
3.资助学校教学、科研等教育事业发展的建设项目;
4.资助学校专业学科、实训基地和课程建设等重点发展项目;
5.资助学校优秀教师和优秀学生出国交流、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等教育国际化合作交流项目;
6.资助与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相关的公益项目;
7.资助或奖励为学校建设和基金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8.资助按照本会宗旨和捐赠人意愿实施的其它慈善公益项目。
六、基金使用审批
1.基金会每年编制预算计划,由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理事长审批后,基金会公益部按计划实施督办。预算计划外的使用项目,确有必要,须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提交理事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2.对资助项目,基金会公益部有权组织专家对项目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问题,基金会公益部除提出整改意见外,对严重违背协议者,可建议理事会停止资助并收回资金。
七、基金管理和运作
1.基金实行独立会计核算,配备必要的财会人员,开设独立的银行帐户,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基金会帐务。
2.基金捐赠、使用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3.不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4.基金管理和运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会章程,对基金严格管理、积极运作,在确保基金安全的情况下,开展投资活动,争取较大的增值率。
八、捐资奖励
1.凡对金华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的捐赠,无论金额大小,教育基金会均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收据”,颁发捐赠证书,明确捐赠金额、捐赠意向及基金会的承诺。全部捐资者的姓名及金额,刊登于校报上,同时将捐资名册存档。
2.捐赠金额累计在5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捐赠者,学校在校内为其刻碑纪念。
3.捐资在15万元以上者,通过新闻媒介报道消息,学校在校内为其刻碑纪念。
4.捐资在30万元以上者,根据本人意愿,经主管部门同意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增补为基金会理事,通过新闻媒介报道消息,学校在校内为其刻碑纪念。
5.对部分达到一定数额的捐赠项目,如基础设施、研究基金、奖助学金等,可以捐赠者指定的名字命名。
6.对提供捐赠的海内外企事业单位、团体、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可优先享用学校的教学、科研等资源,可优先享有开展合作、共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