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日期: 2020-05-21 ] [点击数: 62 ] 来源: 教育发展基金会 作者: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金会的信息公布活动,保证信息公开透明,维护捐赠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基金会的社会公信力,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按照《条例》和本制度的规定,规范公开各项内部管理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满足管理机关以及社会公众对本基金会信息公开的要求,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将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包括基金会主体信息、内部管理信息、业务活动信息,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须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本基金会是信息公布义务人,必须坚持以“真实、准确、完整”为基本原则公布信息资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本基金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布以下信息:

(一)基金会章程及相关制度;
(二)基金会接受捐赠的相关信息;

(三)基金会开展公益项目的相关信息;
(四)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
(五)按有关规定应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基金会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30日内,基金会应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

第七条 基金会的财务会计报告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对外公布。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八条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九条 基金会可以选择网站、报刊、电视或者互联网作为公布信息的媒体,年度工作报告应在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基金会应当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十一条基金会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布活动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处理信息公布活动的有关事务。已公开的信息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需履行相关程序,并声明原信息无效。对于已经公布的信息,应当制作信息公布档案,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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