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征求意见稿)
[日期: 2017-12-19 ] [点击数: 121 ] 来源: 教育发展基金会 作者:


民政部关于《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促进慈善组织持续、健康发展,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相关要求,我部在总结实践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cfgs@mca.gov.cn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民政部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72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规章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112日。

                                  


    

                              民政部

                             20171213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行为,尊重和维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真实、完整、及时地向社会公开信息。

慈善组织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责任。

慈善组织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第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民政部门统一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下列慈善信息:

(一)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开募捐、慈善项目、慈善信托信息;

(四)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的有关信息;

(五)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慈善组织应当自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一)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二)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的基本情况;

(三)下设的秘书处组成部门、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理事主要来源单位、管理人员、被投资方等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五)本组织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本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六)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慈善组织可以将基本信息制作纸质文本置于本组织的住所,方便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五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基本信息还应当包括:

(一)在本组织领取薪酬最高前五位人员的职务和薪酬;

(二)本组织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用、公务招待费用、公务差旅费用的标准。

第六条 慈善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在统一信息平台予以公开。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工作报告的具体内容和基本格式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七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应当将备案的募捐方案,通过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慈善组织还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备案的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第八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下列信息:

(一)募捐取得的款物等收入情况;

(二)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

(三)尚未使用的募捐款物的使用计划。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应当每三个月公布一次前款第(一)(二)项所规定的信息。

第九条 慈善组织在设立慈善项目时,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该慈善项目的名称和内容,慈善项目终止的,应当公开终止的情况。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为慈善项目开展了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当在该慈善项目信息条目下公开相关公开募捐活动的名称。

慈善项目由慈善信托支持的,应当在该慈善项目信息条目下公开相关慈善信托的名称。

第十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在慈善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布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内容、实施地域、受益人群、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项目结束后有剩余财产的还应当公布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应当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一条 慈善组织担任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根据信托文件和委托人的要求,及时向委托人报告信托事务处理情况、信托财产管理使用情况,并在统一信息平台按照有关规定公开信息。

第十二条 慈善组织发生重大资产变动或者开展重大投资活动的,应当在发生后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的具体标准,由慈善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本组织章程中规定或者在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中规定。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与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发生重大交易或者资金往来的,应当在交易发生后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事由和金额。

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的标准,由慈善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本组织章程规定或者在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中规定。

第十四条 慈善组织发生下列关联交易,应当在交易发生后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交易内容和金额:

(一)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二)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三)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四)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五)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十五条 慈善组织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为每年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每个公开募捐活动和慈善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信息条目。

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慈善组织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布变更的情况。

慈善组织需要对已经公开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开募捐活动信息、慈善项目信息、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信息、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信息、关联交易信息进行更正的,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填写并公布更正说明,有独立信息条目的在相应信息条目下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的,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慈善组织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鼓励慈善组织向社会公开前款规定的信息。

第十八条 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以及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十九条 慈善组织对外公开有关机关登记、核准、备案的事项时,应当与有关机关的信息一致。

慈善组织公布的信息相互之间应当一致。

慈善组织在其他渠道公布的信息,应当与其在统一信息平台上公布的信息相一致。

第二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二十一条 慈善组织不及时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或者公开的事项不真实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二条 民政部门可以要求慈善组织就信息公开的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进行约谈。

第二十三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的,依据《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慈善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民政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四条 慈善组织在信息公开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民政部门应当记录其不良行为,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日起施行。


关于《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制定背景

信息公开是慈善组织的基本义务,是慈善组织接受各方面监管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对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义务作出系统规定。为了做好贯彻实施,按照我部的立法计划,在深入调研和反复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五条,对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原则、内容、渠道、时限、监督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信息公开的原则

办法的制定以规范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行为,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志愿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第一条)。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以真实、完整、及时为原则;慈善组织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应当建立信息公开的制度。(第二条)。

(二)信息公开的内容和渠道

慈善组织有五类需要面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的信息平台公开:一是基本信息;二是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三是公开募捐、慈善项目、慈善信托等活动信息;四是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的等财务信息;五是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第三条)。办法对这五类信息的公开分别作出具体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五条)。此外,慈善组织还有三种对利益相关人的告知义务,即对定向募捐的捐赠人、受益人的告知,以及在招募志愿者时对招募对象的告知(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

(三)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

慈善组织在不同渠道、不同形式下公布的信息要保持一致,要以有关机关和统一信息平台公布的信息为准(第十九条)。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信息不得公开(第二十条)。

(四)信息公开的监管

社会公众可以就慈善组织信息公开中的违法行为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第二十一条)。民政部门依法对慈善组织实施行政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信用惩戒(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


三、需要重点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慈善组织向社会公开的五类信息

在慈善组织各项活动产生的信息中,本办法在慈善法规定的基础上选择了与慈善宗旨相关程度高、公众关切程度高、风险程度高的五类信息,要求面向社会公开,以便接受广泛监督。一是基本信息,包括慈善组织的章程、人员、机构、重要关联方、联系方式和有关制度、薪酬和有关费用标准,反映慈善组织的基本状况(第三条、第四条)。二是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反映慈善组织一个年度的整体运行状况(第六条)。三是公开募捐、慈善项目、慈善信托信息,反映慈善组织围绕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使用慈善财产的情况(第七条至第十一条)。四是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的有关信息,反映慈善组织在财产管理中落实“合法安全有效”原则、履行慈善财产保值增值责任的情况,将财产管理中重大的、容易发生风险的环节向社会公开;有关“重大”财产活动的标准由慈善组织自我决策并向社会公开,既体现了自律,也突出了社会监督(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五是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这五类信息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的信息平台对外公开;为了便于公众查询,要对每年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每个公开募捐活动和慈善项目分别建立相对独立的信息条目;慈善组织对已经公开的信息进行变更或者更正的,要在统一信息平台填写并公布更正说明(第十五条)。

(二)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义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公开募捐,与一般慈善组织相比,应当接受更为严格的监督,透明度应当更高。为此,本办法从三个方面对具有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做出特别要求:一是为了监督慈善组织是否按照慈善法要求“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要求公布领取薪酬最高前五位人员的职务和薪酬,公布各类公务活动的费用标准(第五条)。二是按照公开募捐活动的特点,要求公开募捐活动在开展前就进行公开,开展期间要每三个月定期公开,结束后要全面公开(第七条、第八条)。三是具有公开募捐资格慈善组织开展的慈善项目,进行期间要每三个月定期公开,结束后要全面公开(第十条)。

(三)对慈善组织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监督

慈善组织履行慈善宗旨,管理和使用慈善财产,公开、透明是慈善组织的基本义务,是慈善组织接受监督的基础。慈善组织如果没有做到信息公开,本身就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和自身的宗旨。因此,本办法从几个环节强化对慈善组织信息公开义务的监督:一是要求慈善组织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并向社会公开(第二条、第三条)。二是强调了社会公众可以对慈善组织在信息公开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一条)。三是明确了行政机关对信息公开的监督手段和处罚措施,无论慈善组织在其他方面是否履行慈善宗旨,只要没有尽到信息公开义务就应当依法受到处罚(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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